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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已从5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闲置满1年未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将被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规定指出,以划拨、出让、转让三种供地方式取得的土地,批准改变用途的土地、临建项目期满的用地、分宗发证的土地等,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规定明确,用地项目批准后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圈占满两年的土地、已交定金或部分地价款但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而占用的土地、以及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土地等,都将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