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以上购房者 不知房产产权期限
(2005年5月16日 13:5)

  100多平方米的面积,不过几间房的空间,却承载了普通人大半生的积蓄和奋斗历程。在不少购房者为“房屋面积缩水”纷纷选择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的时候,却忽略了“房产产权期限缩水”这一潜在的“窃贼”。

  陈玉泉是广西师范大学的一名研究生。不久前,他在南宁市琅东新城区购买了一套价值50多万元的新房,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他留意到:土地批注期限与自己能够到手的房产证期限之间有近5年的间隙。为此,“较真”的他与开发商理论了好长一段时间。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法律界和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很多老百姓搞不明白。”与房产商经历了一番唇枪舌剑的陈玉泉颇为担忧地说。

  按照我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根据这一条例,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是在70年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缩水后期限”或者“剩余期限”。

  “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按房产证上的日期推算,我买的房子只有65年使用期,整整少了5年!”南宁市民李玉明拿到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时,觉得自己“吃了亏”。

  李玉明算了这样一笔帐:“我付的总房价是70万元,少5年可就等于多付了5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超过70%以上的购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产权”之间的不同概念,也没有意识到绝大部分能够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期限缩水”情况,自己也就在不明不白中成为“冤大头”。

  香港天龙房地产开发咨询公司负责人徐天举认为,信息不透明尤其是土地批租期限和房产证中房屋使用权限不透明,是造成产权“缩水”,购房者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开发商非常了解其中的奥秘,但购房者却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成为受害者。”

  不少专家认为,由于内地的土地政策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以“摸石头过河”的方式不断出台的,现在预计70年后的土地产权归属未免为时太早。从这几年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和物权法出台的力度来看,国家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正在不断完善中。

  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主任冯长春认为,为避免开发商把“房产期限缩水”利益损失转嫁给购房者的现状,眼下,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政府加强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性,给消费者一些有针对意义的参考指标,然后再通过这些参考信息指导购房,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此为导向与销售方交涉谈判。另外,还应该健全市场评估机构,适当拓展其业务范围,特别是咨询业务。

选稿:张爱群  来源:新华社  作者:何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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