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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江西煤矿,从这天起将不得进行生产。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决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准入机制,以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来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按照规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煤矿要先按安全生产条件逐条整改,再向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煤矿安全评价。中介评价机构依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煤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明确结论,并出具煤矿安全评价报告。随后,煤矿带着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公布、报告等程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给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除委托中介机构作安全评价要收取一定评价评估费外,整个煤矿安全许可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省内各地,必须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与煤矿安全的日常监察、监管相结合。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认真监督检查,发现矿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暂扣或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发现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将检查发现情况移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