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
(2005年4月8日 15:18)

  为实施中华文化“走出去”工程,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财政部、文化部日前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对出口国产音像制品实行补助和奖励。

  记者从文化部了解到,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分为音像制品译制经费、宣传推广经费、出口奖励经费、公告系统经费及其他费用等,由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拨款,其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项目包括出口国产音像节目的译制,参加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国际重要展会,音像制品的海外专项推广,建设国产音像制品海外销售网络以及有利于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人必须为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相关经验和能力,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实施者,担负项目的实质性工作,并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文化部将成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资金申请人需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是否立项的书面通知,批准立项的,将告知补贴经费的金额和拨付方式。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选稿:张爱群  来源:新华社  作者:周玮 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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