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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近日作出规定,住宅小区内业主优先使用停车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之前,开发商不得把车位出售或出租给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人。
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成都市住宅物管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若停车位要转让,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管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之前,不得把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管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此外,凡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均应提供给本物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停车位也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当住宅物管区域内的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时,停车管理单位(包括物管商)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的利用率。 |